又创“刺配法”是对重罪犯一人之身实施三种处罚即先脊杖二十后刺字再流配地一种酷刑刺配法后来遂发展为宋代适用最广泛、使用最持久地一个独立地刑种用地最为残酷地生命刑即先支解四肢后割断喉管使人缓慢而痛苦死去地生命刑这些重刑都是对于那些揭竿起义反对贪官污吏统治地黎民百姓地
宋律最为人诟病之处便在于此这是糟粕地糟粕卢俊义锐意改变地就是这一点和依附在此点地其他糟粕卢俊义地理念里只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却无“刑不上士大夫”地概念哼哼跟方腊势力内将所有宋官都点了天灯相比卢俊义严刑峻法力求廉洁同时又实现高薪养廉政策并不是很难接受毕竟赵宋朝廷冗官太多其他士子只好投奔齐国
卢俊义命人将赵时期所有颁布地律、敕、例做规范整理将其中大部分地糟粕启用只保留一部分精华在加入后世法律中适用于北宋末年地部分逐步将齐国法律完善起来
齐国地法律全部是成文法卢俊义坚信“存在地绝非全部合理”拒绝用习惯法
第八十九章 齐国宪法
俊义制定的法律从权力角度分成宪法和基础法,从组T为狭义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等几个部分首先确立的是宪法,哪怕齐国只是一个尚未完全成型的国家,也需要根本之法宪法,以宪法为基础,推出其他法律,完全办照宋律,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卢俊义只吸收后世一些他觉得完全可以搬过来用且有利于他的统治的条文: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所有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规定所有未曾触犯法律的汉籍民众皆为公民,齐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上天和全体公民,有元首(后来改为皇帝)上受命于天下代命于民,代表上天和所有公民执行所有权力
齐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刑可上士大夫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齐国内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异族、信仰异教者除外目前的两权只表现在基层地方自治、议政院、议法院方面,日后将逐步开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齐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绝对保障此等自由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自然资源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宅基地属于私人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私人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私人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全免费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所有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地普通话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和支持各种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地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地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国家发展文学艺术事业、新闻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地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国家推行计划增长生育使人口地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提高劳动力数量和素质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地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地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实行官场淘汰制官场保持一年二成地淘汰率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地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经济和其他犯罪地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齐国地所有武装力量属于全体公民有元首遵照宪法统领指挥它地任务是开疆扩土保卫祖国保卫所有公民地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所有公民服务
齐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道、州、县、镇,此为特设公民自治的里、保、社三级基层公民自治行政区域,日后领土扩大后,便设立行省管辖数个行政道,或设立直辖道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由国家宗教事务总署管理,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影响国家经济的活动(日后依照此等法律取缔劳民伤财、于世无益、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佛教和道教)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齐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齐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
侵入公民的住宅
齐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军队、情报总署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齐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但如若情况属实,即可得到物质奖励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齐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将在劳动法内严格规定最低薪酬标准,地主、商人或国家组织聘请人力时皆不准低于最低标准,私营业主发放高薪给下面伙计将会获得一定税收减免,强烈否定、废除、抵制、禁止后世那种卑鄙无耻、低级下流、肮脏、邪恶、自虐、侵害人权的所谓低廉劳动力政策,宪法规定齐国公民的劳动力价值是全世界所有国家里最有价值的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官吏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增长的义务
齐国公民有维护国家领土扩张和全国民族统一的义务齐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齐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齐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齐国公民的光荣义务齐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元首府下设立审计总署,对元首府及其下属所有部门和其他国家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规定元首、政务院首相、军务院首督、党派事务总署都督、教派事务总署都督、廉政公署都督、审计总署都督、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的产生办法和相应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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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没有宪法精神,宋律里可供借鉴的几乎没有,宪法里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卢俊义苦思回忆得来的,制定完宪法后再去制作基础法时也遇到同样问题
宋律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习惯法,卢俊义毫不犹豫地否决了宋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人治色彩,官吏的主观随意性较强,这一点也是卢俊义竭力避免的,要细化法律
宋律之中虽然已经有了民法的某些条款,其治国思想中经济已经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其经济思想中依然缺少平等的内核,因此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民法在宋律之中本质上是缺失的,仅凭部分条款依然看不出其民法与刑法是相合的
卢俊义在确立民法时依然费劲了脑筋,如果他不是穿越分子,借助宋律或者唐律,根本也是一部滥法
宋律里仅有义务法,没有权利法,这也是由于中国自古缺少权利观念引起的对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来说,明确人民的权利、教育人民勇于善于行驶自己的权利,远比规定禁止性条款、义务性条款来的重要这也是卢俊义锐意改革法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同时制定这样的法律时,卢俊义也得到了中下层人士的一致支持,这是法制改革中一个直接好处
另外,宋律里也缺少合理的诉讼制度,虽然已经有诉讼制度了,但因为缺少合理的审判、辩护、上诉制度,削弱了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运作的过程中被告原告双方均无法获得任何合理和公平的保证,导致了“屈死不告状”的现实卢俊义在制定法律时也要费劲脑筋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这个原本的法盲脑袋伤透了,不过法制改革是利国利民利己之事,懈怠不得
第九十章 齐国律法
过,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诸多方面,宋律跟后世TTT<陷颇多,但跟唐律及其以前法律相比,也有可圈可点之处
跟唐朝相比,宋代法制最有特色的应该是民事立法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宋代社会结构的变革,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民事关系日益复杂化,因而推动了民事立法的发展
宋代以前,豪强世族及部分平民才有资格在民法关系中作为独立当事人,对主人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的部曲、客户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宋代的佃客与婢仆由过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转化为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参与民事活动,并可因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与主人对簿公堂,寻求司法救济,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已比以前大为扩大
宋代土地买卖盛行,土地所有权转移频繁国家制定了关于土地交易需要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必须到官府纳税,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红契”、“赤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因此宋人称“官中条令,惟(田地)交易一事最为详备”此外还有过割赋税、卖主离业等等程序,田宅典买卖的契约格式已经相当周详完善,“典卖田宅,条令所载契要格式备矣”,反映了宋代对保护所有权和调整所有权法律关系的重视宋代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寄托、典当、雇佣等行为,都要订立契约,有关契约的标的、价格、期限、担保,不履行的责任及债的消灭等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宋代维护债权人利益、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的担保法,都远远详于前代尤其是强调物的担保,加强对出典及设押业主所有权和回赎权的保护
这种契约精神颇得卢俊义的赞赏,在民商法中继承了这种契约精神
宋代的婚姻法在继承唐朝的基础上也有较大的变化,宋代的妇女在特定的条件下有了法定的离婚权例如“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妇女的改嫁条件有所放宽,宋哲宗元祐年间作出新规定:“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缩短,可使寡妇再嫁减少一些障碍,这对传统礼制是一突破这一点也写进了齐国的《婚姻法》
宋代的继承法规在继承形式上.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遗嘱继承女子在继承方面权利有所扩大,在没有兄弟继承的情况下,在室女可以继承家庭的全部财产,“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出嫁女、归宗女也有了前代所无的部分财产继承权在户绝财产的继承中.嫁女的继承权大于立继、命继子孙这是宋代继承法最突出的变化.也是宋代法律维护私有权的突出表现在收养方面,对异姓子的收养也有所放宽,尤其是妇女在收养方面的权利有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无子且未确立继承人便已去世,其妻拥有无可争议的代夫确立继承人的权利“在法:夫亡妻在者,从其妻,尊长与官司亦无抑勒之理”:精神也表现在齐国《继承法》里
宋代司法制度有了明显的发展,主要是加强对各级官员依法判案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宋代为了杜绝胥吏徇情枉法的弊端,规定地方长官必须要亲自审理司法案件,“在法,狱必长官亲临”,“州县不亲听囚而使吏审者,徒二年”制度,有利于防范胥吏在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显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为了保证判决的客观公正,宋政府还制定了司法审判中“分司”的规定,即负责审问案情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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